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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书可不可以在房屋修建完以后补?这样的委托是否有效?

1998年我与别人签定了一份《房屋联建协议》,协议签定后,对方并未出资联合修建房屋,在修建过程中对方也从未参与该房的修建管理。该房(六楼一底)于2001年8月20日建成并交付使用。其母亲因想要一层楼(一套)住房,分别于2000年和2001年共出资62000元,是由我打的收条给其母。现对方以2000年的时间出具了一份委托书给其母,委托其母代为出资,并说是追认委托(我估计是在近一年以内补写的,已要求进行书写时间鉴定)。要求所建房屋对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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