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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熟悉房产预售合同纠纷的专业律师代理案件

先将案例简述如下: 本人在2006年9月15日与某房产公司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在2008年1月收房时发现现场房屋与合同中的户型图有异:厨房的门由墙的一端变到另一端;厨房的烟道由厨房对角线的一端变到另一端——当时开发商并未就此表示现场情况是因为设计发生了变更,也没出示《设计变更通知》。因此,本人在房屋验收单上要求开发商整改,拒绝收房。后开发商一直不予回应,本人诉致法院。后开发商提供了《设计变更通知》,但变更日期是在双方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的两个月,即2006年7月12日。法院终审认为:1、本人收房时发现门和烟道有变化,没选择推房,就表示接受变化,所以认为对方此变更不合理、要求整改的请求不予支持,开发商也不承担交房之日起本人的房租等损失。2、法院认为虽然对照户型图比较,厨房门和烟道的确发生变化,但这不属于户型上的变更。 想寻求解决的问题: 1、有要求再审的意义和必要吗?为什么? 2、本人以合同欺诈重新起诉行否?

全部1个回答

  • 了解ta 头像
    杨学健 经纪人

    你称拒收房屋,而法院认为你收房时发现门和烟道有变化,没选择推房,就表示接受变化,显然法院的认识牵强附会。拒收房屋,要求整改,表明如果开发商达不到整改要求,你有权解除合同或者赔偿损失。成都中院有时会作出让人匪夷所思的判决来。是否申请再审,要看你的诉讼请求和法院判决,再审难,改判难。你可以以合同欺诈起诉退房或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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