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房屋怎样才算是依法交付使用
: 我在2006年与房产商订了商品预售合同,合同中约定了房屋交付的标志为取得《住宅交付使用使用许可证》合同中还约定了2007年9月30日前将该房屋交付,当时我们因是拆迁房,所以在没有取得《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的情况下先般进了这房屋,在2008年5月份房产商才取得《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请问我可以向房产商要违约金吗,在那个法律的条文中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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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ta
未取得许可证的交付不是合法的交付,你仍然可以向其主张迟延交付的违约责任。 违约存在,但违约造成经济损失等于0 可以要求违约金。 尽管约定房屋交付的标志是取得作废交付使用许可证,但已实际交付,并未给你方造成损失,这仲情况下主张违约金难以得到支持。如果房产商不能取得使用证,那就另当别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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