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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有阳台,收房后发现无阳台

1.我于2007年5月份按揭购买一套商品房,2009年2月份开发商交房,当时收房时是我老公去的,但收房后才发现房子是无阳台的,但购房合同上签订的是非封闭式阳台。我找过开发商,但开发商说我老公签收了,就代表默认了。按正常情况讲,开发商如果明确告诉我是没有阳台的,我签收了代表默认,可是开发商并无明确说明。 2.有关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中第一条注明:商品房买卖所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中,应明确载明购房者所购置的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并注明该商品房的套内建筑面积(实得建筑面积)及应合理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然而我的房子签订合同时,开发商只载明一个建筑面积,套内面积和分摊面积都没有,而交房的时候也未提供. 请问对以上两种情况,我是否可以诉讼开发商恶意欺诈?能否退房或要求赔偿?

全部1个回答

  • 了解ta 头像
    陈修伟 经纪人

    可以先可以协商,协商不成就要维护自己的权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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