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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登记行政诉讼疑难问题

    1、法院判决上已经确认的房屋颁证程序错误(2006年),且实体登记确乏事实依据,2010年不直接判决房屋登记机构重新作出撤销规定,而是让作民事确权,这房是我和丈夫的房改房,在拆迁过程中、房管局产监确认流程单上,我丈夫让工作人员把他的名字改为他与前妻婚生女儿的名字,他说谎:说后来他女儿把购房款还给了我们,没有打收条,是口头的,即没有证据,民庭他拖了关系,对他有利。所以,他从二审、省高院都通过关系让法官裁定民事确权,否则,按正规判决,他女儿的房证是一定要撤销的。    2、省高院还没有下裁定呢,快了,有什么法律依据能驳倒、使其能直接撤销他女儿的房证?在这案中我是第三人,我另外还以我是原告的身份起诉了行政诉讼,也被省高院审理我是第三人的法官把我是原告的案也归她审理了,这样是否符合正常程序?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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