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规定补助的特困房房产权该归谁?
因我所在地方出台规定,对于人均居住面积不到18平方可以购买特困住房一套,现在我继母因我的户口还在父亲家,人均住房不满18平方,申请并已买了一套住房,但是是以她亲生儿子的名字登记的,我因为在外地工作,回来才得知此事.我想问,这套房屋是否也有我可以应得的权益,难道可以由着继母一人决定房屋所属权?补充:能以比较低廉的价格买到这套房子,是因为以我家的平方数除以人数(4)小于18,这么算来这房子应该也有我的一份,但现在却以继母儿子的名字登记产权,岂不是变成了这是她儿子的房子,连我父亲都无权享有房屋使用权。怎样算是侵占了我的权益?关于这样分来的房屋,我应当享有的权利是多少?我又该如何得回我应得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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