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有规定一定要进行笔录
行政执法人员在处理案件时,是否有规定一定要进行笔录?如果没有,那怎样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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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ta
是的!行政执法工作规程 为保证城管理执法人员公正、准确、及时地开展执法工作,严格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一、告知程序 (一)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无论适用简易程序或适用一般程序,都必须首先履行告知义务,不履行告知义务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法律效力。 (二)告知内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权利。 (三)告知方式:一般采用书面告知方式,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可以口头告知。 二、简易程序 (一)适用范围 1、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 2、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 (二)审批权限 依照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由执法人员当场作出。 (三)应履行的程序 1、向当事人敬礼并出示执法证件。 2、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其享有的权利。 3、执法人员应当填写《检查(勘验)笔录》,记录现场情况。 4、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责令整改通知书》。 5、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的期限,视不同改正项目确定期限: ①情节轻微的,责令立即改正; ②情节较重,并有扩展趋势的,限3日内改正; ③情节复杂,改正涉及其他部门的,限5日内改正; ④改正期限过后,必须到现场复查,同时制作《检查(勘验)笔录》,并将整改结果记录在案。对不符合整改要求的,按规定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6、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行政处罚(当场)决定书》。 《行政处罚(当场)决定书》应载明以下事项:当事人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7、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将《行政处罚(当场)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由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当事人拒签的,应注明拒签字样,并由执法人员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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