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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内部建房

15年前,单位在集资建房时,原购房人向单位预交了部分房款,单位在原购房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为所有购房人办理了产权证,当房屋建成后,单位向原购房人收取剩余房款时,原购房人提出退房,单位就把原购房人所交房款及利息如数退还给原购房人,原购房人也已领取,后单位又把该房卖给现购房人(已居住15年),当时没有变更产权登记,产权证一直在单位保管。2年前,当原购房人得知产权登记是他自己的名字时,原购房人就在产权交易所复印了产权登记资料,向现购房人索要住房。现购房人则拿出购房缴款单及单位出示的购房证明找单位,该单位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认定原购房人退房行为(事实)有效,一审法院经开庭审理认定退房行为(事实)有效,原购房人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1992)38号通知(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人民法院主管工作范围,应予以驳回起诉)驳回了单位起诉,并撤销了一审判决。请问:二审法院裁决是否正确?单位和现购房人分别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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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热心网友

    法院判决并无不当,集资建房原则上由本单位职工购买,其他人购买无法保障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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