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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私有房屋

  原告为北京市顺义区马坡地区大营村村民。1997年原告因无任何房屋居住导致生活极端困难,决定在本村购买一套房屋居住。被告因在县城购买了楼房,在本村营兴路四条6号的房屋无人居住,有意出售房屋。经中间人介绍,原告与被告于1997年5月25日达成关于该处房屋买卖契约,并签订了《卖房契》,对于原被告双方的房屋买卖,顺义县马坡乡大营村村民委员会也予以同意、认可并加盖了公章。被告也收取了购房款,并将该处房移交给原告居住、使用。原告购买该处房屋后,对该处房屋进行了装修、改建,并入住至今。  2009年12月22日,该处房屋被拆迁。被告受利益驱使,对早在12年前的卖房行为反悔,认为当初签订的买卖房屋合同无效,并提出与原告分享拆迁补偿款的无理要求,且一直不配合原告办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事宜,给原告的生活带来极大困难,也给原告造成严重损失。  问题一:同村人(没有宅基地)买同村人房屋,该合同是否有效?  问题二:该房屋拆迁,因为没有办理过户登记,该拆迁款是否全部属于原告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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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热心网友

    合同有效,拆迁款应为原告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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