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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我和承租人当时的协议能成为动迁组否定安置对象的依据吗?

            协议由于上海没有亲人,现需将户口落于原迁出处,经于父子商量,征得他们同意,接纳母子户口在他家落户,为防止以后产生不愉快的矛盾,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只同意接纳户口,不解决住房问题,落户后,一切食宿由自行解决。如房屋拆迁,在不能分户的情况下,所分房子归所有。无全争夺居住权                            93年6月在此要说明的是,我们是存在历史遗留问题的.此房(35.2平米)原承租人是我母亲,现我落户的承租人原是我家的同住人,是68年12月和我家分户的,这5.9平米的房间原来是我家的底楼客厅,而我们是六十年代的孤儿,从原址迁出去新疆和江西的支,知青.原住房(余下的29.4平米)已被房管所收回,所落实知青政策回来后,2002年动迁,动迁组就以此协议,以新的动迁政策否认我们的安置权,但承租人也只拿到他的本份,并没得到我们的份额,所今特请教各位律师.我和承租人的协议,能成为动迁组的依据吗?  希望您们能指点迷津,在此谨表谢意!

全部2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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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热心网友

    不可以。只要您符合当时的拆迁政策,您仍然是被安置对象,应该享有动迁补偿权益。至于您和承租人怎么分配,和他们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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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闫瑞丽 经纪人

    部协议,拆迁人只会按你的应该得到的份额给予拆迁补偿,然后你们内容再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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