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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专业人士帮忙,急!!

我有一套按揭贷款的房子出售,买方先帮我清完贷款然后轮到办他自己的贷款时却没办下来,银行不批,然后我们就从房管局撤了协议,他又打算从另外的银行去办贷款,但是我们这时我们之前定的交房日期已经过了,并且这时我的房子涨价了,我要求涨价,但是对方不同意说必须按原来的合同并给我现金,1、想问问律师这种情况法律到底怎么规定的,2、现在我是否有权要求不买,3、因为房屋交付的时间已过并且他的贷款也没划到我账上,我是否可以去起诉他陪偿我的违约金,如果真的打官司哪些方面是我的弊端?望多提建议补充:4、合同上有一条是:甲方承诺于2010年3月15日(甲方收齐全部房款后)之前将该房屋及钥匙交付给乙方,但是在这个日期里他没有给我剩余的房款,我当然也没有交付钥匙,通过这条是否可以认定买方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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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热心网友

    如果他给你现金,合同应当继续履行。解除合同的条件通常是存在另一方严重违约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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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业亮 经纪人

    打官司要求补偿,你的赢面很大;其实事情不是很复杂,建议协商为上策;希望能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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