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下的房费房栋该不该给我们退
2008-1-19日,我在小区里租了一套单元房,并了1000元押金,签订了一年协议,至2009年1月18日我们已经住够一年,2009年12月份我们又交了2010年1-19至7-19日的房租,可是因为工作变动,我现在不能在这里住,必须于4月上旬搬家,但是我的房费已经交到今年7月20日了,想咨询一下我是不是算违约,这1000元押金和4月10日后-7月19日的房费房栋该不该给我们退,该怎么退,强调一下,我们是签订了一年租房协议,但签订的那一年已经住过了,从2009年1月19-2010年7月并没有重新签订协议,而且原协议书上没有说一年后老协议继续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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