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纠纷问题,麻烦律师帮忙解答一下
我家居住的是日本人在解放前建的公房,上个世纪九十年代经过两次房改,我家已取得产权,因为爷爷就我父亲一个儿子,而且爷爷与我们共同居住,所以当时买房的钱款均由我父母所出,但由于公房最初是分给我爷爷的,所以房产证上写的是我爷爷的名字,最近我家要动迁,两个姑姑回来要分房子,我爷爷已患上脑血栓,生活不能自理,也不能说话,在治病和养病期间均是我父母拿钱看病和照顾,两个姑姑并没有出医药费和赡养费,请问律师我家这种情况两个姑姑要分房子的要求能成立吗?有法律依据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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