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定金返还问题
在关于商品房买卖纠纷的若干解释中: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后半句中的,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如何理解?如果和开发商就合同条款未能达成一致,导致无法签约的,能否要回定金?期待各位律师解答!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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