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定金的问题
我们上个月看了一套二手房,当时商定好总房价后交付了1万元的定金,定金收条注明卖方违约需偿还我们一万定金,若我方违约卖方有权不退回一万定金,时间限定该收条8月30日之前有效,后来我们去办过户手续的时候卖方提供手续不全未能办理,并且在8月30日之前他们也没有准备好手续让我们一直等到现在,我们现在不想买他的房子了,但是一万的定金他们不退给我们,这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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