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建原规划住房

1995年在政府手里够地0。1995年在政府手里够地05亩手续齐全规划1996年修建4层**楼一栋后因资金困难只修建了3层但是所有手续都是按4层都规划办理相关费用也是按4层标准缴纳,如今想恢复第4层住房,市规划局口头说不用什么手续但在实际开建过程中,城管执法大队不允许说什么规划许可只有两年有效期!想咨询我这种情况恢复第4层住房是否存在年代限定?是否合法?如果合法我该办理什么手续?拜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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