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妈因为是香港户口,当初在内地贷款买房时~借用了她姐姐和姐夫的名字贷款,但是首付和还贷都是我妈一人还
但我姨妈写了个公证证明此套房屋属于我妈的财产,但是据说此证明无效。现在已从银行拿回两证,证上写的是我姨妈的名字。但是我姨父得了重病,将不久于人事,姨妈也得了癌症,他们有一女儿,姨父有一母亲。现在想把房子过户到我名下,避免如果姨父去世后的继承问题。如果房子以后可能转卖,现在使用交易过户好还是立遗嘱让我继承好?可不可以我姨父公证给我姨妈让她全权处理此套房屋,然后我姨妈再把房子交易过户给我?如果我姨父在公证有效期间死亡,会不会需要他女儿和他母亲出具放弃继承声明,然后我姨妈才能把房产交易过户给我?我姨父死亡的话,我姨妈交易过户给我会不会增加额外的个人所得税?房屋163平米,购买时24万,现在市值80万,我一共需要交纳多少钱才能过户(包括我姨妈需要交纳的那部分)?问题有点复杂~~麻烦专家详细解答一下~~非常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