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住房

居民住宅形式之一,是政府或房地商建造,由市场直接销售住房。
 
一、商品房住房和普通的住房有什么区别
商品房住房包括普通商品房住房(140平米以下)和非普通商品房住房(140平米以上等三条件中符合一条的)。交税时,契税税率4%,首套购房并且90平方米一下住宅1%优惠政策,二套购房一律按4%全额征收!
 
二、内部环境及功能分类
(一)卧室
供居住者睡眠、休息的空间。
(二)起居室(厅)
供居住者会客、娱乐、团聚等活动的空间。
(三)厨房
供居住者进行炊事活动的空间。
(四)卫生间
供居住者进行便溺、洗浴、盥洗等活动的空间。
(五)使用面积
房间实际能使用的面积,不包括墙、柱等结构构造和保温层的面积
(六)套型
按不同使用面积、居住空间组成的成套住宅类型。
(七)层高
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也就是一层房屋的高度。在1987年发布的《住宅建筑模数协调标准》中,明确规定了砖混结构住宅建筑层高采用的参数为:2.6米、2.7米、2.8米。
(八)室内净高
楼面或地面至上部楼板底面或吊顶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净高和层高的关系可以用公式来表示:净高=层高-楼板厚度。即层高和楼板厚度的差叫“净高”。
室内净高的规定:
根据建设部1999年3月25日颁布的《住宅设计规范》规定:室内净高是指楼面或地面至上部楼板底面或吊顶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其中: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米,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米,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其1/2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10米。厨房、卫生间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20米。厨房、卫生间内排水横管下表面与楼面、地面净距不得低于1.90米,且不得影响门、窗扇开启。
(九)住宅开间
住宅的开间就是住宅的宽度。在1987年颁布的《住宅建筑模数协调标准》中,对住宅的开间在设计上有严格的规定。砖混结构住宅建筑的开间常采用下列参数:2.1米、2.4米、2.7米、3.0米、3.3米、3.6米、3.9米、4.2米。
(十)住宅进深
住宅的进深就是指住宅的实际长度。在1987年实施的《住宅建筑模数协调标准》中,明确规定了砖混结构住宅建筑的进深常用参数:3.0米、3.3米、3.6米、3.9米、4.2米、4.5米、4.8米、5.1米、5.4米、5.7米、6.0米。为了保证住宅具有良好的自然采光和通风条件,进深不宜过长。
(十一)平台
供居住者进行室外活动的上人屋面或住宅底层地面伸出室外的部分。
(十二)露台
一般是指住宅中的屋顶平台或由于建筑结构需求而在其他楼层中做出大阳台,由于它面积一般均较大,上边又没有屋顶,所以称作露台。
(十三)过道
住宅套内使用的水平交通空间。
(十四)壁橱
住宅套内与墙壁结合而成的落地贮藏空间。
(十五)壁龛
利用墙体厚度的局部空间,存放日常用品的部分
(十六)吊柜
住宅套内上部的贮藏空间。
(十七)跃层住宅
套内空间跨跃两楼层及以上的住宅。
(十八)走廊
住宅套外使用的水平交通空间。
(十九)架空房屋
指底层架空,以支撑物体承重的房屋,其架空部位一般为通道、水域或斜坡。
(二十)阁楼
指位于自然层内,利用房屋内的上部空间或人字屋架添、加建的使用面积不足该层面积的暗楼,不计层次。
(二十一)骑楼
指建在马路旁,底层的一部分是人行道的楼房。
(二十二)单元式房屋
指整楼设计分割为由多个可独立出售或出租的部位及各种特定功能的共用部位组成的房屋。如商品房、拆迁安置房、综合楼等类型。
(二十三)幢
是指一座独立的、同一结构的、包括不同层次的房屋。
(二十四)廊
泛指联接房屋墙体以外,有围护结构和台面,作为通道的建筑物。一般不具备构成“房屋”的相应条件。
(二十五)柱廊
有顶盖,有廊台、有支柱或兼有一侧围护墙体的供人通行的建筑物,如长廊、回廊等。
(二十六)檐廊
在屋檐下有顶盖、有廊台和建筑物相连的作为通道的伸出部位
(二十七)挑廊
挑出房屋墙体外,有顶盖、有围护物(如栏杆)、无支柱的通道。
(二十八)通廊
指联接建筑物间,有顶盖、有廊台,具备一定形式的通道。在地面上的称底层通廊或长廊、迥廊;高出地面的,二层以上的则称架空通廊。
(二十九)门廊
指建筑物门前突出的,有顶盖、有廊台的通道。如门斗、雨罩、雨蓬等。
(三十)阳台
泛指有永久性上盖、有围护结构、有台面、与房屋相连、可以活动和利用的房屋附属设施,供居住者进行室外活动、晾晒衣物等的空间。根据其封闭情况分为非封闭阳台和封闭阳台;根据其与主墙体的关系分为凹阳台和凸阳台;根据其空间位置分为底阳台和挑阳台。
(三十一)封闭阳台
原设计及竣工后均为封闭的。
(三十二)非封闭阳台
原设计或竣工后不封闭的阳台。
(三十三)凹阳台
凹进楼层外墙(柱)体的阳台。
(三十四)凸阳台
挑出楼层外墙(柱)体的阳台。
(三十五)底阳台
房屋一层的阳台。
(三十六)挑阳台
房屋二层(含二层)以上的阳台
(三十七)房屋总层数
房屋总层数为地上层数加地下层数之和。房屋所在层数系指房屋的层次,采光窗在室外地坪以上的层数用自然数表示,地下的层数用负数表示;房屋层高在2.20米(含)以上的计算层数。
(三十八)房屋地上层数
一般按室内地坪以上计算;采光窗在室外地坪以上的半地下室,其室内层高在2.20米(含)以上的,计算地上层数。
(三十九)房屋地下层数
指采光窗在室外地坪以下的,其室内层高在2.20米(含)以上的地下室的层数。
(四十)自然层
一般指楼层高度在2.28米以上的标准层次及在2.70米以上的住宅。
(四十一)技术层
指建筑物的自然层内,用作水、电、暖、卫生等设备安装的局部层次。
(四十二)附属层(夹层)
指介于自然层之间的夹层。
(四十三)假层
指位于自然层以上,层高不是全部为2.20米以上的非正式层,不计层数,如屋面层。
(四十四)避难层
高层建筑中用作消防避难的楼层。
(四十五)自然层数
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数。
(四十六)中间层
底层和最高住户入口层之间的中间楼层。
(四十七)标准层
平面布置相同的住宅楼层。
(四十八)结构(设备)转换层
建筑物某楼层的上部与下部因平面使用功能不同,该楼层上部与下部采用不同结构(设备)类型,并通过该楼层进行结构(设备)转换,则该楼层称为结构(设备)转换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