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按揭-安居客房产百科

按揭

“按揭”一词是英文“Mortgage”的粤语音译,指以房地产等实物资产或有价证券、契约等作抵押,获得银行贷款并依合同分期付清本息,贷款还清后银行归还抵押物。

一、简介
所谓“按揭”,英文为mortgage。在英国法中,mortgage一词,由古英语mort与gage复合构成。其中,mort来源于拉丁语mortum,其意义为“永久,永远”,gage原文为“质押,担保”。 在现代英美等国,mortgage通常在两种意义上使用:第一,泛指各种类型的物的担保,从这一意义上来看,质押、留置、财产负担以及按揭担保皆属mortgage的范围。第二,作为物的担保的一种类型,而与质押、留置、财产负担等物的担保形式相并列,它是指通过设定人对与特定财产有关的权利的移转,而担保特定债权的担保形式。
有学者认为,“按揭”一词是从我国香港传至大陆的,它是英语中“mortgage”的广东话谐音(笔者认为这种说法更为可信)。近代意义上的按揭,在英美法中主要是指房地产等的不动产抵押。在18世纪英国人创办了房地产按揭贷款的机构——建筑社团。1831年英国移民在美国宾西法尼亚州建立了牛津节俭会。他们的成员按月存款,成员需要购房或建造房屋时可向建筑社团或牛津节俭会借款,借款应按规定期限分期偿还。若不按期偿还,则该房屋归建筑社团或牛津节俭会所有。这种以房地产作为保证分期偿还借款的信贷方式,实质上宣告了按揭的诞生。
另有学者认为:在中国古代,“按”有押的意义,从字面上来看,按与押都有“压住不动”的含义,即将一定的物从其他物中分离出来,专门为特定的债权担保,但“按”的这一意义主要在客家人中使用。“揭”实际上是mortgage一词的后半部分(gage)的音译,故将mortgage译为按揭。


二、相关概念的区别
鉴于目前银行房贷中存在房屋按揭贷款、房屋抵押贷款、购房抵押贷款等多种形式,易于混淆,笔者拟对其作一比较。

(一)房屋抵押贷款、购房抵押贷款与按揭在涵义上的区别
1. 房屋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或第三人)将自己有权处分的房屋抵押于贷款人(银行等金融机构,下同),贷款人将一定数额的款项贷给借款人的行为。
2. 购房抵押贷款是指购房人(借款人)为了能从贷款人处贷得 一定数额的款项,而将有权处分的财产(不动产、动产)或第三人将自己有权处分的财产抵押予贷款人,从而使借款人贷得相应款项的行为。
3. 按揭则是指不能或不愿一次性支付房款的购房人将其与房产商之住房买卖合同项下的所有权益抵押予贷款人,或将其因与房产商之买卖合同而取得的住房抵押于贷款人,贷款人将一定数额的款项贷给购房人并以购房人名义将款项交由房产商所有的一种市场行为之总称。

(二)三者的具体区别
1. 法律关系内容上的区别
按揭包括三个基础法律关系,即购房人与房产商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购房人(借款人)与银行(贷款人)之间的借贷合同关系及购房人(抵押人)与银行(抵押权人)之间的抵押担保法律关系。
房屋抵押贷款的内容包括两个法律关系,即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的借贷关系和抵押人与抵押权人之间的房屋抵押担保关系。
购房抵押贷款的内容包括两个法律关系,即购房人(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的借贷关系和抵押人与抵押权人之间的财产抵押担保关系。
2. 法律关系主体上的区别
按揭的主体是购房人(借款人)、房产商、银行(贷款人)。
房屋抵押贷款的主体是借款人、抵押人(即有权处分房屋的人,既可以是借款人本人,也可以是第三人)、贷款人(抵押权人)。
购房抵押贷款的主体是购房人(借款人即抵押人即有权处分财产的人)、贷款人(抵押权人)。
3. 目的上的区别
按揭中购房人的目的是为了购置房屋,贷款人的目的是为了贷出款项、取得利润并保证资金安全,房产商的目的是为了卖出房屋。
房屋抵押贷款中借款人的目的是为了融入资金,贷款人的目的是为了贷出资金、取得利润并保证资金安全。
购房抵押贷款中购房人的目的是为了购置房屋,贷款人的目的是为了贷出资金、取得利润并保证资金安全。
4. 抵押物上的区别
三者虽都与抵押有关,但抵押物不同:前者用所购住房,中者用有权处分的房屋,后者用有权处分的任何财产。
5. 买卖合同以及担保合同标的物的区别
按揭中买卖合同的标的与担保合同的标的具有同一性,其他二者则可不必,这也是三者最大的区别。


三、期房按揭在我国的发展现状
房地产业是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市场经济的日益发达,必然带动房地产业的日益发育。但是,房地产业在经营过程中,房屋价格的高昂和公民购买力的相对低下所产生的矛盾,将严重制约房产交易的广泛开展。房地产按揭便是解决这一矛盾的有效途径。 经济发达国家早已把这一经营方式引进了房地产业。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房地产业的蓬勃兴起,房地产按揭业务首先在我国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发展起来,继而向内地推进,并成为我国房地产业融资的一条重要渠道。 房地产按揭是一种商品经营行为,它极易产生民事纠纷;而期房按揭因涉及房产预售,民事纠纷将更容易产生。
由于房地产按揭在我国经济活动中尚属初创,立法对此未明确规定。
1994年4月5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4条明确了商品房的预售制度,第47条也规定了“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连同该房屋占用范围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但是,该法并未规定期房可以设定抵押权。
1995年6月30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34条虽然也规定了“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可以抵押,但未规定期房可以抵押。
2000年12月13日最高院发布的《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意识到上述法律的欠缺,故在第四十七条规定:“以依法获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抵押的,当事人办理了抵押物登记,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此外1997年4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尽管不是直接调整期房按揭的部门规章,但却是目前银行方面的操作期房按揭贷款的基本依据。在目前欠缺调整期房按揭法律关系的法律时,上述司法解释和部门规章是处理相关纠纷的法律依据。


四、按揭 - 所需资料
按揭贷款中人们最关心的是条件及程序,首先办理按揭贷款需要提供的资料:   
1. 申请人和配偶的身份证、户口原件及复印件3份(如申请人与配偶不属于同一户口的需另附婚姻关系证明)。   
2. 购房协议书正本。   
3. 房价30%或以上预付款收据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4. 申请人家庭收入证明材料和有关资产证明等,包括工资单、个人所得税纳税单、单位开具的收入证明、银行存单等。
5. 开发商的收款帐号1份。


五、按揭 - 按揭的风险
按揭作为一种抵押贷款,对银行来说,本身就存在着风险。以2007年一季度时美国次级按揭的蝴蝶效应引发的全球金融风险来说,由于按揭这种融资方式,部分决定于房市的市场状况,当市场利率上升,房市低迷时,贷款人的还款能力就有可能受到影响,银行也就相应面临着巨大的信贷风险。当风险积聚到一定的程度时,就有可能有朝一日,暴发出巨大的金融风险。9月份部分商业银行提高按揭首付比例的做法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出于防范这一风险的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