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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拆迁法律制度

城市房屋拆迁,是指拆迁人根据建设规划要求和政府所批准的用地文件,在取得拆迁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依法拆除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将该范围内的单位和居民重新安置,并对其所受损失予以补偿的一系列法律行为

 

原则

1.维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原则

2.符合城市规划原则

3.有利于城市旧区改建原则

4.有利于生态环境改善原则

5.保护文物古迹原则

房屋拆迁许可制度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6条规定:“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1.房屋拆迁许可证是城市房屋拆迁行为的合法凭证。
2.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3.拆迁范围内不得新建、扩建、改建房屋,不得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不得租赁房屋
4.拆迁范围内实行户口冻结

程序

1.确定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2.申领拆迁许可证
3.发布拆迁公告
4.确定拆迁方式
5.签订拆迁协议
6.实施拆迁

房屋拆迁补偿

《物权法》规定,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1、房屋拆迁补偿的对象和范围

(1)对象
是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权人,而不是使用人
(2)范围
包括被拆迁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

2、房屋拆迁补偿的方式(等价原则)

(1)货币补偿
 指在拆迁补偿中,经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被拆迁人放弃产权,由拆迁人按市场评估价为标准,对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权人进行货币形式的补偿
(2)产权调换
 是指拆迁人用异地或者原地重建的房屋与被拆迁的房屋按一定标准进行交换的一种补偿方式

3、特殊房屋的拆迁补偿

(1)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补偿
(2)拆迁租赁房屋的补偿
(3)拆迁产权不明房屋的补偿
(4)拆迁设有抵押权房屋的补偿
(5)其他特殊房屋的拆迁

房屋拆迁安置

1.拆迁安置的对象与方式

(1)对象
被拆迁房屋所有人、承租人
(2)方式
 一次性安置、周转房安置

2.拆迁安置地点

原地安置、异地安置

3.拆迁安置的标准

拆迁安置的标准应当因被拆除房屋的性质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4.拆迁安置费

包括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经济补偿费

5.拆迁安置协议

拆迁补偿协议订立后,可向公证机关办理公证,并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拆迁非公益事业反顾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附属物指与房屋主体建筑有关的附属建筑或构筑物,如围墙、门斗、水井等。对于产权人来说,附属物也有一定的经济价值,因而也应该给予补偿。
被拆迁房屋的围墙、门斗等属于房屋的附属物,应当纳入拆迁补偿的范围之内。行政裁决机关认为上述附属物应否纳入拆迁补偿范围,没有明确法律依据,显属适用法律错误,对争议行政裁决应当予以撤销,判决行政裁决机关重新作出行政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