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征税价-安居客房产百科

征税价

税收征管法是指调整税收征收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税收征管法律、国家权力机关授权行政机关制定的税收征管行政法规和有关税收征管的规章制度等。

概念

从广义上说,税收征管法是指调整税收征收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税收征管法律、国家权力机关授权行政机关制定的税收征管行政法规和有关税收征管的规章制度等。税收征管法属于税收程序法,它是以规定税收实体法中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的履行程序为主要内容的法律规范,是税法的有机组成部分。税收征管法不仅是纳税人全面履行纳税义务必须遵

税收征管法

守的法律准则,也是税务机关履行征税职责的法律依据。
从狭义上说,我国的税收征管法就是指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进行了修正。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进行了修订的《税收征管法》。“新《征管法》”均指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征管法》;“旧《征管法》”指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正后的《征管法》。

特征

我国现行税收征管法同原有税收征管法规相比,具有以下突出特征:
1.统一了对内税收和涉外税收的征管制度,实现了一切纳税人在适用税收征管法上的平等。
2.强化了税务机关的行政执法权,增强了税法的刚性。
3.完善了对税务机关的执法制约制度。
4.完善了对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制度。
5.完善了法律责任制度。
6.确立了税务代理制度。

必要性

《税收征管法》自颁布实施以来,对于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调整征纳关系以及改善税收征管环境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改革的深化、开放

税收征管法

的扩大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发展,税收征管法逐步暴露出许多不能完全适应实际需要的弊端:
1.税收征管的基础管理还存在一些漏洞、不足。
2.税收征管工作面临的一些新情况需要在法律中作出明确规定。
3.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和执法措施不够用规范、完善,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合法权利尚需进一步明确和保护,税收征管工作中还需进一步协调和处理好与有关方面的关系。
4.现行税收征管法施行以来,中国陆续制定了《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修订了《刑法》,现行《税收征管法》需要与这些法律的有关规定相衔接。

内容

为了进一步加强税收管理,更好地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制止和惩处税收违法行为,《税收征管法》进行了第二次修订,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强化税源管理,健全基础制度,堵塞税收漏洞。具体内容有:加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税务机关地配合,促使纳税人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加强对纳税人银行帐户的管理,有效监控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逐步推广使用税控装置,加强税收监控;从严控制过期纳税;确立国家税收优先原则,保证税款的收缴;明确企业重组的缴税办法,防止税款流失等。
2.进一步完善税务机关执法手段。增加规定税务机关可以进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务核算场所进行税务检查;扩大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的对象的范围;增加规定税务家关注税

税收征管法

收检查时可以采用税收保全措施。
3.明确和保护纳税人的权利,加强对税务机关的执法监督。
4.对法律责任进行必要的修改、调整和补充。规定对偷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罚款下限;明确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增加对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违反税收征管法的处罚。
5.其他修议。包括滞纳金比例的下调,与刑法、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处罚法的衔接与协调。

适用范围

 
《税收征管法》只适用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就现行有效税种而言,具体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城市房地产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车辆购置税、印花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现已暂停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筵席税、屠宰税、证券交易税等征收管理。但是,中国同外国缔结的有关税收的条约、协定同该法有不同规定的,则依照有关条约、协定的规定办理。
第一百一十二条 耕地占用税、契税、农业税、牧业税的征收管理,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关于由海关负责征收的关税以及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则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意义

税收征管法从部门法上讲,是指调整税收征收与税收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税收征管法律、国家权力机关授权行政机关制定的税收征管行政法规、有关税收征管的行政规章和地方性法规,以及有关的税收条约等,其主体是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税收征管法以规范税收法律关系主体双方权利义务为其主要内容,确立了征纳双方在税收征管中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不仅是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必须遵守的法律准则,也是税务机关依法行使征税职权和职责时应遵守的行为准则。
税收征管法的制定和颁布对中国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

税收征管法

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从1993年税收征管法颁布的15年来,税收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重要性日益显现,税收收入规模不断扩大,税收收入规模增长超过了10倍。与此同时,中国税收征管法律制度建设不断完善,税收执法环境不断改善,税收征纳关系越来越和谐、规范,税收的职能作用得到越来越充分的发挥。

地位

1.明确了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地税机关的执法主体地位。《税收征管法》第5条第1款规定: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中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征收管理。
2.强调税务机关是专门负责税务行政执法的唯一合法主体。《税收征管法》第29条规定:除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以及经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委托的单位和人员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税款征收活动,第53条第2款规定:对审计机关、财政机关依法查出的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有关机关的决定、意见书,依法将应收的税款、滞纳金按照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并将结果及时回复有关机关。
3.规定税收执法主体的范围。《税收征管法》第14条对税务机关的表述为: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设立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其中,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
4.明确了内部专业机构职能分离的原则。《税收征管法》第11条规定: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稽查、行政复议的人员的职责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权力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了税务检查权,税务机关有权进行下列税务检查:
1.检查纳税人的帐簿、记帐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
2.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
3.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4.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5.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
6.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中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帐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帐户。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税务机关查询所获得的资料,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 税务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遵循检查的要求,依法履行义务。《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
税务检查证是税务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必须使用的法定专用检查凭证,税务检查通知书是税务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必须使用的检查专用法律文书。在检查时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是检查人员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和税务检查的法定程序,是税务机关规范执法、文明执法的体现,也体现了对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动态

国务院修改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部分条款
国务院公布《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该决定修改了5项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其中,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3项条款。
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税务机关按照前款方法确定应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价值时,还应当包括滞纳金和拍卖、变卖所发生的费用。”
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拍卖、变卖等费用后,剩余部分应当在3日内退还被执行人。”
2013年5月3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税收征管法修正案草案,现行税收征管法第十五条“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的规定作了适当修改,删除“审核”的表述和“三十日”的办理期限,改为即办。
税收征管法修订受阻:牵涉官员财产信息遭抵制
税务部门“扩权”牵涉官员财产信息遭抵制税务部门“扩权”牵涉官员财产信息遭抵制
《税收征管法》修订受阻“涉税信息共享”《税收征管法》修订受阻“涉税信息共享”
十八大后多位高级官员因腐败落马,广东省率先推出三地官员财产信息公示,从制度层面开启了反腐败的尝试,同样是在制度层面涉及官员财产信息的一部法律修订却陷入困境。《中国经营报》记者日前获悉,正在修订中的《税收征管法》遭遇掣肘,原因是各方在“涉税信息共享”等内容上无法获得共识。据了解,“涉税信息共享”的宗旨是扩大税务部门的权限,便于掌握包括官员在内的纳税人的财产信息,并在制度上要求金融、房地产等部门配合。
按照计划,《税收征管法》修订稿应于2012年年底前向全国人大常委会递交,但截至目前,草案尚未提交国务院法制办汇总,在程序上离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还有相当距离。根据组织程序,到2013年3月两会召开前,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还剩两次会议,相关专家认为,《税收征管法》在本届人大任期内修订完成的可能性已微乎其微。
涉税信息共享难题
“《税收征管法》修订中最大的阻力是‘涉税信息共享’。”参与《税收征管法》修订和讨论工作的财税法专家施正文向记者透露。
现行《税收征管法》于1993年1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虽然在1995年和2001年进行了部分修改,但始终没有增加“建立涉税信息管理制度”的内容,税务机关只能通过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等间接手段获取信息,缺乏直接获取涉税信息的必要权力和手段。
由于获取纳税人涉税信息涉及工商、公安、国土资源、住建部、银行、社保、审计、海关等部门,因此涉税信息管理制度的缺失一直被业内诟病为现行《税收征管法》的软肋。“现在,税务机关采集纳税人涉税信息非常困难,主要是银行等第三方的配合不足造成的。”施正文说。
现行《税收征管法》没有规定银行等机构有对税务机关提供涉税信息的义务,而是对税务机关针对纳税人的检查权限作了限制,法律授权税务机关可采取的强制措施都是针对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纳税人,不包括自然人。
这意味着税务机关无权查询公民的存款账户等涉税信息,无法获得纳税人真实的涉税信息,不但会使得税务机关征税能力大打折扣,还会使某些新税种面临空转的尴尬局面。
税务管理扩权遇阻
参与“修订稿”起草的专家介绍,为了加强税务机关征税能力,“修订稿”规定了税务机关对涉税信息采集的权限和程序,适当扩大了税收检查权的适用范围,例如可以查询公民的存款账户。
据了解,“修订稿”还规定了将建立一个涉税信息共享平台,税务机关与金融机构、有关行政机关共享相关信息,以解决征纳双方在涉税信息上的不对称。如果这些掌握涉税信息的第三方机构的负责人不提供相关信息,税务机关可以对其进行处罚,或提请纪检监察部门追究行政责任。
“但是,后来在‘修订稿’征求意见和研讨过程中,涉税信息管理制度建立遭到很大的阻力。”施正文认为,如果要建立涉税信息管理制度,就要掌握纳税人的财产情况,这对普通公众影响不大,但是对于官员和一些富豪却影响巨大。比如,一些贪腐官员拥有大量来源不明的财产,他们不希望税务机关掌握这些信息。而一些富豪采取一些手段隐瞒财产偷税漏税,一旦涉税信息管理制度建立他们会缴纳大量税款。
在“修订稿”征求意见过程中,反对意见不仅来自银行、房地产等部门,而且在税务系统内部也分歧严重。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因素是,税务部门认为在国家层面尚未建立起官员财产公开制度的情况下,税务部门扩大对包括官员财产信息在内的收集权限不合时宜,实施起来阻力也会很大。
“官员财产公开制度进展缓慢,在没有相关配套制度出台的情况下,涉税信息管理制度很难建立起来。”施正文说。
参与《税收征管法》修订工作的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剑文对本报记者表示,涉税信息管理制度的建立涉及多个政府部门,已超出税务部门的职权范围,需由国务院出面协调。
修订幅度争议
施正文介绍,有人认为这次修改应是一次全方位的“大改”;也有人认为“大改”阻力较大,先通过“小改”解决一些当前比较紧迫的问题,等时机成熟了再全面修订。
2008年,十一届全国人大曾把修改《税收征管法》列入一类立法规划。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和要求,国家税务总局于2008年启动了新一轮《税收征管法》修订工作。另一位参与《税收征管法》修订工作的专家介绍,2008年至今已多次邀请专家学者参与对《税收征管法》修订的评估和论证,《税收征管法》修改稿也十易其稿,并先后多次就修改稿内容征求各地税务机关的意见。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2011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继续实行结构性减税,依法加强税收征管”。上述参与《税收征管法》修订工作的专家介绍,2011年全国两会后,《税收征管法》修订工作一度提速,当时外界预计“修订稿”能在2011年底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并力争于2012年年底前通过。但截至目前,《税收征管法》修订稿草案尚未提交国务院法制办汇总,按照程序,国务院法制办在汇总了其他部门的内容之后才能提交给全国人大常委会,而这一过程通常为半年左右。
到2013年3月份两会召开前,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只剩两次会议,相关专家认为,《税收征管法》在本届人大任期内修订完成的可能性已没有了。
刘剑文对外表示,《税收征管法》修订将可能被列为下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一类立法项目。这意味着,《税收征管法》修正案草案最早2013年全国两会后,才能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