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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迁移筹划法

土地增值税是对房地产企业收益影响较大的税种之一。2006年12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 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规定:从2007年2月1日起。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的交纳将由先前的“预征制”转为“清算制”。当前.对房地产企业来说,如何进行有效的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减轻纳税负担,相应增加企业的盈利,势必成为当前及今后企业发展中的重要课题。

费用迁移筹划法定义

房地产开发费用即期间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经营费用)不以实际发生数扣除,而是根据利息是否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作为一定条件,按房地产项目直接成本的一定比例扣除。纳税人可以通过事前筹划,把实际发生的期间费用转移到房地产开发项目直接成本中去,例如属于公司总部人员的工资、福利费、办公费、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等都属于期间费用的开支范围,由于它的实际发生数不能增加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金额,因此,人事部门可以在不影响总部工作的同时把总部的一些人员安排或兼职于每一个具体房地产项目中。那么这些人的有关费用就可以分摊一部分到房地产开发成本中。期间费用少了又不影响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而房地产的开发成本却增大了。也就是说房地产开发公司在不增加任何开支的情况下,通过费用迁移法,就可以增大土地增值税允许扣除项目的金额,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

税收筹划分类

收入分散筹划法

费用迁移筹划法

临界点筹划法

费用均分筹划法

利息支出筹划法

建房方式筹划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