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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8月签购房合同(同时付首付款)买第南宁二套房。

2016年2月签购房合同(同时付首付款)买第三套房。 如果在2016年7月以购买的第二套房首付款为由提取公积金。 那么,还能在2018年1月以购买的第三套房首付款为由提取公积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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