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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淄博关于房产证超期违约金赔偿的问题

合同如下: 出卖人应当在( 2013年12月31日)之前既商品房交付使用后( 300工作)日内,为买受人办理完毕房屋产权登记。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2)项处理: 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日万分之一支付违约金。 以上为合同的部分内容。括号里是合同应该手写的但是卖房的都是机器打印的。那么问题来了 我的房产证登记时间是2014年9月19日 。那么违约金应该怎么算?300工作日开发商是否在玩文字游戏? 假如我要起诉开发商的话有胜算吗?这个问题并不是我们一家,而是很多户都这样。感谢各位 进行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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