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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商品房预隽合同纠纷案1

95年8月A公司与我签定合同,A司无三证一书,约定先付6o%,余下以A司发给房给我房产交接通知书付清,A司在97年11月未取得土地证书,一二审在97年10月判决合同有效,认为已给付款通知书判定我违约,98年4月法院拍卖店A司收取违约金和房价差,2000年8月中院再审认定市政府给三边政策合同有效,但认定A司违约又认定我继交3万元对房价下跌应承担部分房价损失,对我提及虚假广告和98年12月才出据竣工验收书未审理,申诉最高法院后,省院再审认定合同无效,退还房款和利息,对我提及A司上面违约未审理和房价溢价未补偿,我应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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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9 热心网友

    情况不全面,需要审查合同具体情况,以明确相关风险、责任等。, 可向检察院申请抗诉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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