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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德州的 出租人伤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赔偿标准怎样计算

大人好!  我妹于2009年10月向法院起诉被告侵犯其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以当初房屋市场价与第三方购买价的差价为赔偿标准向法院提出了请求。可是,就在当时开庭时被告却提供了一些证据,证明第三方购房时的这个差价是其曾向该公司买过一间房子而因公司的责任,故以协议赔偿其一笔款项并抵扣在其中,所以第三方购房的价格就明显低于了市场价。但奇怪的是这个抵扣金额在涉讼房屋的合同中没有一个字注明。于是,法院面对这一份被告突然提供的曾经赔偿的书面协议到底是真是假一时间无法确认,本案就暂缓判决。可是最近法院通知我妹,想双方通过调解来解决。为此,我妹就向法院提出,本案快两年了还未结案,都是因为这份赔偿协议真假无法确定,而涉讼房屋的房价却涨幅巨大,我妹要求按涉讼房屋现在的市场价与当初的销售价之间的差价来计算被告应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依据了《赔偿法》中“能够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的,给予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的规定提出的这个请求理由。请问大人:我妹请求的赔偿标准应该按现在的市场价和当初的交易价的差价来计算,还是仍然按照2009年10月起诉时的差价来计算?万分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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