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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合同-我的房屋是营业门面房,拆迁后与开发公司签订《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又称‘房票’),但是现在他们不想给我合同约定的营业房了(原地

我的房屋是营业门面房,拆迁后与开发公司签订《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又称‘房票’),但是现在他们不想给我合同约定的营业房了(原地点的门面房卖光了),要折合成现金给我,但是钱又压的很低。现在必须上法院了。请教您:1、他们不给房而给钱是属于违约,但是房屋价钱怎么确定呢?难道说就由他们说了算吗?原房售价我听说了,但空口无凭,怎样取得证据?而且他们期房现房价格有差距。2、此类房屋安置补偿协议并无违约责任这一项,但是该事件又确实属于一方违约,即使对方付了现金给我,对于我也将遭受经济损失(因为我是营业门面房),按照《合同法》对方理应赔偿我的损失。但是这个损失赔偿额应该是多少呢?写诉状可以成为诉求之一吗?法律有没有规定此赔偿额的上限?3、诉状的诉求怎样写比较好?以《合同法》的第几条为诉状的法律依据为好?请指教,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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