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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CD为子女,列明产权人为D。B应该也有该房产的使用权,D可否提起上诉

有一问题,涉及ABCD四人A为母亲,BCD为子女,其中:B为大女儿,C为二女儿,D为儿子A有一套拆迁房,当时补面积的钱是D出的,办的产权证姓名为A,A口头告诉儿女过世后将此套房留给D。B有一女儿,户口为大连,02年从大连到上海工作,D同意其居住在该套房中至今,未向其收过房租。A过世后,未留正式遗嘱。08年底,BCD三人经过公证,BC自愿放弃该房的产权,同意产权由D继承,D已取得正式产权证,列明产权人为D。现在的情况是,B的女儿一直居住在该套房子中拒绝迁出,已通过居委会等各方面多次调解无效。她也咨询过律师,说是这种情况下,B应该也有该房产的使用权,所以她作为B的女儿有权在此居住。请问律师:1.她的说法是否正确? 2. 如果不正确,D可否提起上诉,胜诉的可能性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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