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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我的朋友达成口头协议,所以不能将房产证过户给我。将产权过户给我。

2003年9月,我和我的朋友达成口头协议,将上海市闸北区,我朋友的一处房产以42万卖给我。分三期付款,2003年底以前,付20万,2004年底以前付10万,2005年以前付12万。由于对方户口在新疆,同时长年住在新疆。但是在1997年他买房时,是可以享受蓝印户口的。但是由于长年不在上海,蓝印户口也就没有办好。2004年2月,我在2003年底支付了对方20万以后,要求对方亲笔写了情况说明一份,注明了付款情况和时间。由于对方蓝印户口还没有完成,所以不能将房产证过户给我。在情况说明上,对方说明,在办好蓝印户口以后,将产权过户给我。由于大家是朋友,所以,对方将产权证,和钥匙已经全部交给了我。不过我也没有居住。2004年12月17日按协议又付了10万。2005年1月底,对方通知我,这个房子他要自己用,不卖给我了。2005年4月1日左右,他委托人到上海来向我索取房产证,被我拒绝。2005年4月5日左右,我发现房子的门锁被换了。在这种情况下,我到派出所备案了。2005年4月8日左右,我按照原协议,将余下的12万放款打到对方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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