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房产网 > 广州房产问答 > 广州贷款 > 广州过户更名 > 可以用一套大的经济适用住房换另一套小的经济适用住房,不能用“协议书”,在甲方拿到房产证后再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可以用一套大的经济适用住房换另一套小的经济适用住房,不能用“协议书”,在甲方拿到房产证后再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因为其他原因,在2004年,我(甲方)可以用一套大的经济适用住房换另一套小的经济适用住房,在这种情况下,我与一人(乙方)签定了买卖小经济适用房房的“购房意向书”,并进行了公证(当时我们的成文是“购房协议书”,公证处的工作人员称当时没有明确的交易标的,不能用“协议书”,就让我们把名称改为“购房意向书”),此时,还没有进行换房行为。双方约定:乙方先付40%(5万)的首期房款给甲方,乙方拥有房屋的使用权,甲方把房钥匙给乙方,供乙方使用,在甲方拿到房产证后再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约定如果甲方违约须退回乙方首期房款,并赔偿25000元;如果乙方违约则不退首期房款,并收回房屋。2004年,我换到了小的经济适用住房后即交付钥匙给乙方使用,并收到了首期房款。直到现在,房产证才刚办下来,根据相关政策,此房要在房产证拿到手两年以后才能转让,而乙方的60%欠款又不能给我,他已经把该房租了两年了,租金也很可观。

暂无回答

别着急!专家正在赶来回答问题的路上

免责声明:本站问答频道内容均来源于互联网用户,本站对其内容不负责任,如有版权或其他问题可以联系本站编辑删除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