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房产网 > 合肥房产问答 > 合肥其他 > 合肥法律纠纷 > 民事纠纷 甲、乙、丙三人为同胞兄弟。三人父母生前拥有一幢私有楼房,这幢楼房于1996 年出租给张某夫妇居住,租期为5年,每年租金为2万元,年底支付。1999年1-2月,甲

民事纠纷 甲、乙、丙三人为同胞兄弟。三人父母生前拥有一幢私有楼房,这幢楼房于1996 年出租给张某夫妇居住,租期为5年,每年租金为2万元,年底支付。1999年1-2月,甲

甲、乙、丙三人为同胞兄弟。三人父母生前拥有一幢私有楼房,这幢楼房于1996 年出租给张某夫妇居住,租期为5年,每年租金为2万元,年底支付。1999年1-2月,甲、乙、丙父母相继去世,没有留下遗嘱,于是楼房由三人依法继承。 甲、乙均有房屋居住,而丙暂无自己的房屋,办理遗产继承时,把房屋约定由丙管理。1999年10月5日丙将房屋作价给丁,价款为人民币30万元,丁以为丙即是房屋的产权所有权,于是二人签订了合同,丙将房屋产权证书交由丁,二人一并到房产部门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同年11月1日,丙告知张某夫妇其已将房屋卖与丁的事实,并要求张某夫妇搬出房屋。张某夫妇不允,要求购买该幢楼房。后甲、乙得知丙卖房一事,向丁提出异议,遂起纠纷。 现问:(1)父母去世后,甲、乙、丙对楼房具有什么财产关系?(2)丙、丁之间签订的合同有无效力?为什么?(3)现房屋所有权归谁所有?(4)甲、乙、丙、丁有无权利要求张某夫妇搬出房屋?(5) 张某夫妇有哪些权利可以主张?丙应对丁承担什么责任?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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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9 热心网友

    1、同等的继承权。2、有效,因为丁为善意第三人。3、归丁。4、无权,因为买卖不破租赁原则。5、主张赔偿损失。丙不用对丁承担责任,对甲乙张某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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