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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2009年11月18日交房,我父母非常不满意,我有更好的解决办法吗?

2008年,我70多岁的父母亲在山西临汾某市房地产公司购得一套约90平米的房屋,2层,合同约定2009年11月18日交房,但是最近交房时间临近,房产公司却把交工日期推到了明年5月,更糟糕的是新楼房南面,和另一排楼房中间的空地,原先房产公司楼盘标明是绿地的部分,现在居然挖了好几米的深坑,建起了一座液化气暖气热源,其实就是锅炉,距离我父亲的窗户仅仅不到十米,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我父母非常不满意,甚至是生气,和房产公司售楼部门交涉,答应调换一套,但是地理位置要变了,现在我老父母想退掉房子,不知道可行不,希望各位专家帮助,我有更好的解决办法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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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热心网友

    若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不明: 《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了合同约定不明的处理原则: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对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对于有些约定不明的合同却不容易找到有关条款和交易习惯,处理起来就比较困难,对这种情况的处理原则是:约定不明或没有约定引起的纠纷宜认定为是当事人双方的责任。合同条款非常重要,交易主体一定要尽可能地签订内容详尽的书面合同。对于合同约定不明双方都有责任。归结于哪一方当事人责任都是不合理的。 房屋买卖合同履行过程当中,如果出现约定的合同解除事项时,或者法定解除合同的事项时,应该及时行使解除权,切不能想当然的认为对方违约,合同就解除了。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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