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房屋要征收拆迁怎么办?
抵押房屋要征收拆迁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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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的抵押是现在很常见的事情,不论是贷款买房、急用钱还是资金筹措,欠银行钱也是一种变相的投资。那么,如果已抵押的房子遇到征收拆迁,应该怎么办呢? 涉及的法律文件有三个: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四条: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损毁、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因国家建设需要,将已设定抵押权的房地产列入拆迁范围的,抵押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抵押权人;抵押双方可以重新设定抵押房地产,也可以依法清理债权债务,解除抵押合同。 通过上面的三个规定就可以看出,实际上,设定抵押权的房屋依法被征收,抵押权人仍享有优先受偿权,属于《物权法》的调整范围,并不影响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依法取得的征收补偿。 在遇到征收时,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可根据上述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抵押权人拥有先于其它普通债权人受偿,在被征收人获取征收补偿款之后,由抵押权人对被征收人的补偿金优先受偿,也可以提存(提存简单来说就是提取、存置两层含义)。一般的做法就是抵押权人与征收拆迁方进行知会(发函),通过与被征收人三方共同进行约定,将征收补偿资金暂留存在银行内,在抵押权人获得优先受偿后再给予被征收人。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也可以根据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同时办理抵押登记,根据上述《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在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后,随即办理抵押登记,相当于进行了抵押物的置换。一般做法就是抵押权人知会(发函)征收方,与被征收人、征收拆迁方(安置房源开发商)同时进行约定,对安置房办理抵押。但是安置房经常在办理产权登记的时限上存在不确定性,办理抵押的时间不可控,实现抵押物置换比较困难。 实际上来说,在征收过程中,征收方只对房屋所有权人进行补偿,不会对上抵押权人,不论是银行还是个人,甚至都不会关心你到底有没有抵押,最多可能会通知一下银行或者个人,房屋被征收这一事实;同时,由于抵押权人的信息获取可能存在不对等,也有可能获取不到抵押房屋处于被征收这一状态的信息。这对抵押权人权利的保护其实是不利的。一般来说,征收拆迁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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