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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与经济纠纷如何界定?

本人是一家乳制品企业的一级经销商,下面有几家分销商,其中有一家姓李,我与李某合作四年,在2007年我与厂方解除合作关系,同时我也和李某解除合同。解除合同那天我与李某对账后,我欠他42836元,并且打了欠条,第二天我就给了他15000元,和价值3000元的货物,后来他问我要钱,说是哪个15000元钱和3000元的货不在欠条里面的数。过了几天,他就起诉了我,把我的帐户冻结了。后来我们在当地法院进行调解,当时我自己就拿录音笔录了音。(调解时候他说我欠他的钱是42836减去15000减去3000等于的数)后来就开庭,他没有欠条的原件,结果他败诉(没有判)审判长和他是朋友关系。在这种情况下,李某就去公安局找了关系,结果公安局就按合同诈骗把我逮了,让我在看守所待了32天,后来他们说证据不足就给我办了取保候审,还压了我四万元(四万元钱说是,追回来的诈骗款)直到现在他们也没有给我个说法。请问合同诈骗与经济纠纷是怎么界定的。我属于合同诈骗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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