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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11年10月29日购买商品房一套。该商品.

我于2011年10月29日购买商品房一套。该商品房建筑面积为97.77 平方米,套内面积为80.28平方米,约定套内面积售价人民币为3784.43元,总计购房款为303815元,预交维修基金为5867元。约定交房日期为2012年12月30日。两年过去了,仍没有达到约定交房条件,我还在租房子。而且我的首付是信合贷款9万多,公积金贷款212000元,已经还公积金贷款2年多了。合同中关于延期交房有一霸王条款(出卖人逾期交房违约金不超过已缴房款的千分之二。)计算下来大约是600元。根据合同法好像可以追加我的损失。 约定争议向遵义市仲裁委员会解决,这对我们合理吗?如果继续履行合同违约金及我的损失怎样算?退房又违约金及我的损失怎样算?诉讼时效过了没有?

全部1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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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热心网友

    您好,这种情况下您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您这个是主张物权,不存在诉讼时效的问题,建议您可以要求根据合同的约定,主张违约金。如果协商不成,您可以考虑起诉,具体的需要注意一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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