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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至今双方没有协商不成。如果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对方付违约金,违约金多少?

我于2009年12月23日通过中介公司买了一套二手房,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当时因房已经出租,考虑到租房者已交暖气费,口头协商交房日期为2010年3月底。我首付了20.5万,然后办理了过户手续,贷款34万于2010年2月4日打到中介公司账户。可自从过户后,卖主就不承认3月底交房,非要到5月份。我因为将现住的房子卖了,也急着住,所以一直没有同意,双方一直僵持。在贷款下来时,中介公司通知买卖双方去,希望签订补充协议,并给卖主一部分款,可卖主钱也不要就走,反正钱是他的。一直到5月10日才交房,户口6月份卖主找关系将我的户口落下,他们一家三口户口还没迁走,所以中介压了四万还没给他,至今双方没有协商不成。而合同规定:过户当日户口迁出,卖主收到全房款当日办理交接手续。我想问一下,“甲方收到全房款”,现在压在中介的钱算不算他们收到?对于我们是全部付清了)合同有违约条款,如违约,应在毁约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对方总房款数额30%的违约金。乙方不能按期付款或甲方不能按期交付该房产,每逾期一日,由违约一方向对方付给相当于该房产价款千分之三的违约金。请问:如果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对方付违约金,是否可行?违约金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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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购房者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是:违约金是用以补偿受害方因合同对方违约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合同约定延期交房的,违约方每日应支付购房人已付房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所以开发商就应每日支付总房款的万分之三我国《合同法》对违约金的规定基本沿袭了大陆法系的传统,强调违约金赔偿性的理念,同时承认违约金的惩罚性。按照这一理念,我国的违约金可分为“补偿性”违约金和“惩罚性”违约金。根据《合同法》第114条第3款规定的迟延履行违约金即属惩罚性违约金。此处的“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应当解释为针对迟延履行的纯粹的惩罚性违约金。惩罚性违约金的支付不以违约损失为前提,无需举证损失,更不能依据实际损失的多少,对违约金的数额进行调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相关规定1994年3月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应依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复函》规定:根据当时央行〔1990〕97号通知下发的《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第九条关于银行计扣逾期付款滞纳金的规定,经济合同法及其有关条例中规定的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应按逾期付款金额每日万分之三计算 1996年5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依据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规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逾期付款金额每日万分之五计算。 1999年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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