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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的,将办理权属登记需有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出卖人按已伏房价款的百分之一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我与2004年10月份买了该小区一套商品房,合同规定于2004年12月30日交房。然而到了2004年12月15日物管通知接房。当时作为不是很清楚一些交房标准。而且急需住房,我们就交了大修基金,在没有两书的情况接了房。后来于2005年4月份才拿到两书。现在虽然住进来,我们最关心的问题就是房子到现在已经交了18个月了,房产证还没有办下来,问开发商情况,他说找物管。找物管也是推托。合同上面规定,在购房的合同上面产权条规定如下:1、商品房预售的,自本合同签定之日起30日内,由出卖人向商品房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备案,如出卖人在合同60日内不按上述约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买受人有权退房。2、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有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处理如下: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伏房价款的百分之一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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