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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我以我姐夫的名义在他的公司买了一套单位集资房,有没有权利向我收取土地使用权费,有没有权利向他收取房租?

1997年我以我姐夫的名义在他的公司买了一套单位集资房,至今房产证都未过户,只有一张证明该房产属于我所有的证明,现我想将房子出售,但我姐夫说要按现售价的30%收取土地使用权费,请按他有没有权利向我收取土地使用权费,是按原买价的30%还是按现售价的30%收取,另外,他己经在我的房子里居住了5年,我有没有权利向他收取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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