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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购房协议上规定了卖房者需配合我们进行房屋过户。6年交纳的物业管理费等相关房屋使用费用如何清算?本已办理一半的房屋过户手续

本人在一二手房交易中遇到了麻烦。大概情况是:2004年购买一二手房,由于各种原因拖至现在办理房产证,但已实质居住了6年。当时购房协议上规定了卖房者需配合我们进行房屋过户。可卖主因为高涨的房价拒绝办理过户。我询问的问题是:如果将卖主告上法庭,购房款应该如何返还?是否可以按照当时房价和现在房价的对等价位进行赔偿?精装修能否折算为一部分赔偿?6年交纳的物业管理费等相关房屋使用费用如何清算?另需说明的是:卖主和我原属于同一单位,且该房为三线调迁房改房。04年拿到我的购房款后卖主搬迁至外地,今天10月为房屋过户从外地赶回。在对比了房价之后,本已办理一半的房屋过户手续,在公证处电话确认时临时反悔。无法调解的情况下只能付诸法律。 问题补充:还需要说明一点的是:购房协议上仅说明,如果对方违约,将赔偿2万元的违约金。没有对具体该如何针对不同时期的房价对等进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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