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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房屋2011年初拆迁,动迁户回迁楼层为二、是否欺诈?是否可以要求赔偿?

律师您好:我家房屋2011年初拆迁,当时协议回迁我家三层楼70平方米两户,车库20平方米两个,并排,车库北开门。现在楼盖好了,我家按合同要求索要车库时,拆迁方要求加钱,理由是,合同第三条:动迁户回迁楼层为二、五层为基价计算。这一条。基价是每平方米3000元,现在车库已售价5500元。拆迁方是否欺诈?另回迁日期定的是2011年10月31日,现在已超两月有余,是否可以要求赔偿?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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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5 热心网友

    您好,具体看您具体的约定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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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4 热心网友

    房款自行在合同中约定。回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应依回迁房最终确认的产权性质确定,具体有以下三种情形:第一、若回迁房的性质为商品房及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房屋,且合同并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则合同的效力应为有效;第二、若回迁房的性质为经济适用房,合同的效力则按有关经济适用房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具体为:1、相关政策、法规规定的限制上市交易期限内买卖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回迁房买卖合同无效。2、出卖人转让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原购房合同系2008年4月11日(含)之前签订,当事人又在转让该已购房屋的合同中约定在限制上市交易期限届满后再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或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该房屋已具备上市交易条件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第三、如果回迁房的房屋性质还未确定,因该房屋性质无法确定,故该类合同的效力尚无法确定,当事人可在房屋产权性质确定后另行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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