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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不适用次规定。在12年12月初我有按照合同上公司的地址及合同签订人写过一份催告信,能不能告地产商违约交房。

具体情况是这样的我在几年前买了一套房屋改造增量房,合同说好了是2012年5月31日前交房,但是我在2013年1月27日收到地产商电话通知收房。于今日去售房处收房,当收房时被告之原来合同所订的房屋原面积为77.33平方,现实测为85.01平方。我需要补交差价9.48万,但是根据商品房的相关法律规定我只需缴纳合同所订面积的百分之3的差价即可,但是我被地产商告之我所购买的是改造增量房不是商品房,所以不适用次规定。现在我主要想咨询以下几点:1:我是否需要支付这9.48万的差价,还是我只需按商品房的规定只要支付合同面积百分之3的差价。2:地产商迟了8个月房,前6个月合同有规定是每月400的赔偿,后2个月没有写明,那赔偿是按400每月计算还是有其它计算方式。3:在12年12月初我有按照合同上公司的地址及合同签订人写过一份催告信,但是在1月16日被退信。那这封催告信否无法律效率,我还能不能告地产商违约交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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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6 热心网友

    房屋买卖的赔偿问题:农村房屋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为平衡双方的利益在合同无效后果的处理上,要全面考虑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对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影响,尤其是出卖人因土地增值、拆迁、补偿所获利益,以及买受人因房屋现值和原买卖价格的差异造成的损失两方面因素,平衡买卖双方的利益。对于购房人已经翻建,装修、扩建房屋,使房屋增值部分,应对购房人的投入进行补偿。此外,让购房人返还、腾退房屋的同时,应当注意为购房人留出合理的腾退时间,购房人无房居住的,应当予以妥善安置。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后,出卖人应当赔偿买受人的损失包括: 1、返还原购房价款及房屋原购买价款和现房屋价款之间的差价 2、买受人因扩建、改建、装修使房屋增值的部分 3、该房屋因拆迁而使出卖人获得的拆迁利益及土地的增值部分 以上损失,需要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然后确定损失数额。对于土地增值和拆迁部分补偿,合同无效后,根据出卖人负有主要责任,买受人负有次要责任的过错分配原则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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