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网 > 北京房产问答 > 北京其他 > 北京法律纠纷 > 说逾期交房赔偿的问题,连逾期交房的解释都没有,那我们那购房合同是干嘛的?离收房日期已经过了三个月了

说逾期交房赔偿的问题,连逾期交房的解释都没有,那我们那购房合同是干嘛的?离收房日期已经过了三个月了

我今年五月看了个房子,把首付交了,六月就还贷款了,本来是6月30号交房的,但是7月了还没接到卖房人的电话,7月底我们业主去找卖房的,他就说8月交房。但是到了8月,有人去收房,发现没有两书一表,再后来就是两书一表有了,但是上面只有开发商的盖章,所以我还是没有去收房,现在都9月了,没有接到交房的电话,之前找卖房的理论,说逾期交房赔偿的问题,他们就说又不是不让你收房,我们就说没有两书一表我们不收他们不说赔偿的话,连逾期交房的解释都没有,后面还把物业费涨了三毛,那我们那购房合同是干嘛的?现在贷款每月还在还,房子却没收,离收房日期已经过了三个月了,每次一说他们就说那两书一表还在办理中

全部1个回答

  • 头像
    p****9 热心网友

      卖方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应如何约定?卖方逾期交房一般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在合同约定的入住期日到来时,卖方未能完工并通知购房者入住;一种是房屋实际并未完工,未达到入住条件,卖方为按合同期日办理入住,也通知购房者入住。  一般而言,针对第一种情况直接约定逾期交付期间的违约金即可,但为防止出现第二种情况,买卖双方为入住条件发生争议,卖方拖延不解决,买方又未能按时办理入住,导致更多的纠纷,因此,买卖双方应明确约定:(1)卖方向买方交付房屋即通知买方入住时,应达到双方约定的基本入住条件,首先,由卖方向买方交付《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合格证书》、《房屋质量保证书》、《房屋使用说明书》;其次,卖方承诺通水、电、气的,应全部开通,提供的房屋装修标准也应按合同约定达标;否则,视为未达到入住条件,入住日期按双方约定的一定期限顺延,该期限内卖方应达到入住条件;否则视为违约、卖方逾期交房;(2)卖方行为已构成逾期交房的,每逾期一日按房价款的一定比例(如万分之三)作为违约金,直到卖方实际交付之日止,逾期超过一定期限的(如3—6个月),则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卖方除应向买方退还房价款本息外还应双倍返还定金,支付逾期期间的违约金。

共 1 条 上一页 1 下一页 >

相关问题

免责声明:本站问答频道内容均来源于互联网用户,本站对其内容不负责任,如有版权或其他问题可以联系本站编辑删除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