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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2012年12月31日交房,可是到现在还没得房屋使用说明书与质量保证书就收房,拿到两证时我可以要求按合同的延期交房赔偿条款要求赔偿吗

合同约定2012年12月31日交房,可是到现在还没得房屋使用说明书与质量保证书就收房,如果我现在收了房,而之后发的两证上的日期不是12月31日的日期,假设是12月31日之后的日期,拿到两证时我可以要求按合同的延期交房赔偿条款要求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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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第十六条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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