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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前本人所在单位开发房地产,本人与单位签署了以上协议,近3年内房地产上涨,是否合法,本人如何应对?

3年前本人所在单位开发房地产,单位以低于当时市场价500元m2的价格销售给员工,并签署协议,要求交房后5年内不得离职,否则退房或补差价(以交房时的市场价位准)。本人与单位签署了以上协议,现欲辞职,但需退房或补交差价,近3年内房地产上涨,市场价已超过3年前约2000元,这样按照协议本人需补交20万左右。请问是否合法,本人如何应对?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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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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