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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否则,出卖人按已付房款的0.005%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是否可以一起起诉申请?

你好,我2010年购房,2011年交房,至今未下房产证,购房合同中有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否则,出卖人按已付房款的0.005%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问:1.这里的360天是自然日还是工作日?2.这里的0.005%是按自然天数计算吗?3.这样的官司胜算概率是多少?4.因为尚未下房产证,何时起诉合适?5.能赔偿多少钱?6.购房时缴纳的房屋配套费仍然没退,是否可以一起起诉申请?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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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热心网友

    人们所说的“房产证”其实是不动产权属证书。根据《据物权法》,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该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若不一致,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这就是说即使房产证上名字是你的,但若房子没有经过转移登记,不动产登记簿上的名字是别人的,那房子依然不归你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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