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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咨询关于拆迁赔偿问题的。我跟开发商在1998年签订了房屋安置协议和房屋补偿协议,是不是已经过了追诉的限期了?

您好!我想咨询关于拆迁赔偿问题的。我跟开发商在1998年签订了房屋安置协议和房屋补偿协议,开发商当时承诺2002年回迁但是2012年8月才发回迁通知书,但我方至今未能入住,因为没交建筑面积差价,2002年至2012年8月期间他们应付的逾期回迁费现在还可以追讨回来吗? 开发商一直只是以正常的临时拆迁安置费按半年一次那样付给我们,没有履行到“逾期回迁的话每日赔偿500元且临时拆迁安置费变成300%”的条款。 我查到民法有2年的诉讼时效,现在才追诉开发商自2002年到2012年的逾期回迁赔偿,是不是已经过了追诉的限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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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 热心网友

    开发商以楼房补偿给被拆迁户,对补偿面积与拆迁面积相等的部分需要缴纳营业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销售拆迁补偿住房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768号)规定,房地产开发公司对被拆迁户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时,其实质是以不动产所有权为表现形式的经济利益的交换。房地产开发公司将所拥有的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给了被拆迁户,并获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应按“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   房地产开发公司对被拆迁户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时,其实质是以不动产所有权为表现形式的经济利益的交换。房地产开发公司将所拥有的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给了被拆迁户,并获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根据现行营业税有关规定,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营业税;被拆迁户以其原拥有的不动产所有权从房地产开发公司处获得了另一处不动产所有权,该行为不属于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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