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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03年从本单位分得一套经济适用房且与单位签订的经适房购买合同,此套经适房本人转让给他人(第三方)但是产权证直到目前仍为本人名字。

我2003年从本单位分得一套经济适用房且与单位签订的经适房购买合同,当时属于期房,尚未动工。当年由于当时一些原因,此套经适房本人转让给他人(第三方)与购房者签订了协议书且公证处公证。但是产权证直到目前仍为本人名字。这样的交易在当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如果过户给会有什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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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9 热心网友

      期房指房地产开发商从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取得房地产权证大产证为止,所出售的商品房。习惯上把在建的、尚未完成、不能交付使用的房屋称为期房。那么,期房转让应该怎样办,  期房转让应该怎样办,主要内容如下:  (一)期房转让有哪些步骤  1、期房转让步骤一——签订转让合同。  即原期房买方(转让方)与新买方(受让方)要签订转让合同(该合同也是一式四份)。合同中应包括如下内容:转让的预售合同编号、转让原因、转让金额、转让面积、双方的权利义务等。此外,转让金额应与原预售合同的价格相一致,并且,该转让合同须经房地产开发企业认可、签字盖章;  2、期房转让步骤二——转让双方办理预售转让登记手续。  办理时,双方应持原预售合同、转让合同、有关证件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一般为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进行,经该部门审核转让合同符合规定的,由经办人填写《预售商品房转让审批表》,报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审批;  3、期房转让步骤三——经批准后,依法缴纳印花税。  转让双方在接到批准通知后,由转让方按预售合同金额的2%交付手续费,然后由上述审批部门在转让合同上加盖“预售登记专用章”,其中两份贴有印花税的正本由转让方、受让方各执一份,副本由开发商、交易管理部门各执一份。转让方所持原预售合同正本移交给受让方,待房屋正式交付入住后,受让方凭此件与开发商办理过户手续,主管机关经办人将转让合同副本、转让审批表等有关材料归入原登记留存的预售合同档案。对不准转让的,有关审批机关应通知转让人。  (二)期房转让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1、存在一种情况,即商品房进行预售登记后,购房者个人要求将合同主体(买方)名义更换,则根据继承权的亲属关系可在预售合同上更名,办理时应出具经公证的亲属关系证明,不具备上述亲属关系的,应按上述转让程序办理。  2、有关外销商品房的转让,可以不订立转让合同,而直接在外销合同后“背书栏”中以背书方式转让,然后再依上述程序办理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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