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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03年从本单位分得一套经济适用房且与单位签订的经适房购买合同,此套经适房本人转让给他人(第三方)但是产权证直到目前仍为本人名字。

我2003年从本单位分得一套经济适用房且与单位签订的经适房购买合同,当时属于期房,尚未动工。当年由于当时一些原因,此套经适房本人转让给他人(第三方)与购房者签订了协议书且公证处公证。但是产权证直到目前仍为本人名字。这样的交易在当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如果过户给会有什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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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房具体转让步骤如下: 1、签订预售合同 期房转让前,转让人必须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并在房地产管理机关进行预售登记后才可以转让,所以第一步必须是签订预售合同。 2、书面通知开发商 转让人未付清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的总价款的,转让人应当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同意;已付清总价款的,转让人只要把其转让预购商品房的情况书面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即可。 3、转让合同与登记 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预售转让合同,并在合同签订后15日内进行预售变更登记。合同转让后,受让人就取得了原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的转让人应享有的一切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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