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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0年10月9日在中介和买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当时签订的买卖合同上写明双方若不按约定办理逾期七天视为单方解除合同

我有河西区一处住房出售。于2010年10月9日在中介和买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当时我交了7800的中介费(房屋出售价钱78万)买方交了10000元的定金,合同上写明:买方承诺于2010年10月11日追加68000的定金,一直没有追加,双方多次在中介进行协商买方据不补齐订金,所以我的房屋有贷款没有清,未办理平贷手续,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当时签订的买卖合同上写明双方若不按约定办理逾期七天视为单方解除合同,如乙方未能履行本合同之条款以至本合同不能顺利完成,则已付订金将由甲方没收,而甲方有权再将该房屋出售。(合同写明2010年10月31日前办理相关手续)我于2010年11月21日将该房屋再次出售,(只在中介签订了买卖协议)是否属于一房两卖。现第一次买房者提出诉讼要求退还他定金10000元,并要求解除合同,以及诉讼发生的一切费用。买方是否属于违约?是否应该赔偿我交的中介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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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情况可以解除合同: 1.由买卖双方协议解除合同。这里所说的由买卖双方协议解除合同的意思是当买卖双方签订合同之后,在买卖双方均没有开始履行合同中固定的内容之前,双方当事人是可以通过协商解除该合同的。 2.法定解除合同。这里所说的法定解除合同,指的是合同有效成立之后,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之前,当法定的解除条件具备时,享有解除权一方如想要解除合同是可以解除合同的。 3.在具备约定解除条件时可以解除合同。指的是合同有效成立之后,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之前,当约定的解除条件具备时,因享有解除权一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溯及既往地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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