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房产网 > 合肥房产问答 > 合肥其他 > 合肥法律纠纷 > 拆迁房买卖合同纠纷赔偿应该如何处理?

拆迁房买卖合同纠纷赔偿应该如何处理?

全部1个回答

  • 头像
    h****8 热心网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适用上述惩罚性赔偿原则的具体情形有五种: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三)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四)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五)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第九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共 1 条 上一页 1 下一页 >

相关问题

免责声明:本站问答频道内容均来源于互联网用户,本站对其内容不负责任,如有版权或其他问题可以联系本站编辑删除信息。